传统民法义外价值取向在古代法的体现
时间:2021年03月12日 所属分类: 点击次数:0
这篇民法论文发表了传统民法义外价值取向在古代法的体现,随着社会大众交往的密切。契约法的内容不断在丰富完善。儒家思想强调与人为善,避免强人所难。延伸出尊重他人人格和利益的的价值观。论文涵盖了外界的商业关系和非商业关系。此外,并深刻阐述了“义外
这篇民法论文发表了传统民法义外价值取向在古代法的体现,随着社会大众交往的密切。契约法的内容不断在丰富完善。儒家思想强调与人为善,避免强人所难。延伸出尊重他人人格和利益的的价值观。论文涵盖了外界的商业关系和非商业关系。此外,并深刻阐述了“义外”中诚信原则在传统法律中的价值体现。
关键词:民法论文,义外,诚信
一、“义外”之内涵
孔子以“义”为立身之本。与外界交往为核心。主张重利轻义。孔子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①荀况主张“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②“故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③从上述两种观点能够得知儒家的观点并不是决然地将利和义的关系对立的。只是次序安排存在差异,义在前而利在后。郭店出土的竹简《六德》之中我们能够得知这样一种观点:仁,内也。义,外也。礼乐,共也。内立父子夫也,外立君臣妇。门内之治恩掩也义,门外之治义斩恩的观点。而划分门内和门外关系的一条重要标准是根据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具体而言,一方面是指在处理和外界非商业性群体之间的交往的原则。韩愈在《原道》中主张“行而宜之之谓义”。行为适宜才能为社会所认可。忠恕之道则是相互之间处理关系的标尺,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处应当坦诚相见,讲求信用。
二、“义外”在民法典原则的作用
研究历史、尊崇历史是我国优良的传统。从历史中总结、领悟治乱兴衰之道,进而体会社会和人生,是中国古代最尊崇的学问。法律的编纂的明智做法应当是以开放的姿态,跳出历史的窠臼,汲取传统优秀文化的内涵因素,发掘其潜在的现代法治价值。诚实信用原则是“义外”价值取向的重要组成部分,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延伸的制度设计在传统文化之中的体现尤为广泛和深刻。在熟人社会的国度,诚实信用一直被人们所遵从。在生活和交易的各个方面已深入人心。我国古代的典籍之中早有相关记载,公元前十五世纪前后商朝的《商君书•靳令》将“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列确定为“六虱”。唐太宗于贞观六年,“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日月年秋即刑。即期,囚皆谐朝堂,无后者。
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这里所说的诚信可以理解为在现实生活人际交往方面的诚实厚道。但在成文的法律的术语中还未得到体现。具体而言道德的法律化是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推动而出现的一个普遍现象,中西方文化都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交织互动。诚实信用成为法律原则也正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之中,对于降低交易风险和提高交易效率起着举重轻重的作用。为广大商业人所接受。反映了其共同的价值诉求。
在中国古代,信和善两种理念是相生相伴的,人们通过相互之间信守诚实信用原则来维持良性的人际关系以及调节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不论是从自身的道德情操修养还是上升到国家层面的管理,诚信原则都能起到一种矫正的作用,维持人们内心的良善品质以及促进社会大范围的秩序。在西方,为应对人与人之间愈演愈烈的利益纠纷,不得不将道德性的诚实信用约束上升为规范性的法律强制规定。二战后,西方社会产生了诸多的信用危机,引起了经济崩溃、通货膨胀和社会动乱等一系列问题,在应对这些问题的过程中,西方国家也不断丰富着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涵。在国家管理层面制度,秦朝以法度治国,凡事皆有法律规制。以公示制度在国家层面树立诚信,在出土的睡虎地秦朝墓葬竹简之中发现了大量的经济性法律规范,涵盖领域宽广,在国家管制的众多领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限制。首先,在农业与畜牧业管理领域。封建时代的经济主体上是小农经济,秦朝的崛起的的重要原因是依靠了变法时期的奖励耕种的政策。
这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田律》中说道:“禀大田而田恒籍者,以见致到日禀之,勿深致”的规定,而“大田”乃是专门负责农业生产的官职。此外,对于农业生产的详细过程规定也较为细致,对于生产过程中雨水的降落和稻谷的抽穗所涉及的土地区域面积都应当向上级以书面形式报告。由此可知,秦朝的农业生产以及管理是进行了详细类别划分的。其次,关于关于商业贸易的规则。出土的秦竹简《金布律》规定:有买及卖也,各婴其价。表明在市场”销售商品,商人应当在商品上注明价格。以诚信待人。《效律》也规定了有利于商业发展的条文。“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意思是说制造的衡器不标准,相关的责任官员要受到惩处。上述规定表明秦王朝在国家制度方面以公示的方式来践行诚实信用的理念。
三、“义外”在民法典债权中的作用
从人类进入奴隶社会开始直至整个封建社会。契约法的发展历程中所呈现的内容和形式的多样性汇成了我国古代特有的商业领域内的法律文化特点。同时体现了当时社会水平下人们对诚实信用的追求以及契约主体的自我规范。也透视着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的社会各方面的独特风貌。这对于我国现代民法典编纂的借鉴是有积极意义的。在众多的时期段中,宋朝时期则显得更为耀眼。宋时期传统的“重农抑商”经济模式思维得以转变。社会层面倡导义利并举。在农业生产方面,技术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农产品的种类也得到了丰富。北方地区的粟和麦在江南地区得到了广泛的种植并且从越南引进了新的水稻品种。棉花的种植范围从原来的闽粤一带也向北扩展到了长江流域。浙东浙西以及四川成为丝织业发展的两大中心区域。大城市的商业活动日趋兴旺。商业交往的活动领域突破了官府划定的坊和市的范围,营业时间也不再受到管制。此外对外贸易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当时的福建的泉州港已成为世界最大的贸易港口。在这样的商业背景之下。宋时期的契约法得以发展成熟。北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年)国子监丞知开封府司录参军赵孚上书,契约由中保人私立,导致界限不清,引发争讼,建议制定统一的文契,立为榜样。宋时期,较为全面地总结了汉唐时期的契约制定经验。鉴于商业活动的极具繁荣。为满足市场交易的需求同时也是为了方便国家对于市场和商业活动的控制。国家制定了统一格式文本的契约样本。此举也同时削弱了在民间广泛适用的各种契约的效力。但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粘二契”的制度。将民间制作的契约和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的契约相结合。一方面能够便于普通民众的使用同时适应官方管理的需要。在契约的履行方面,遵从传统的交易规则“先问具有优先权的亲邻”、再次双方签订契约交付金钱,而后再向官府缴纳契税。最后是原主离业。
四、结语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应当在充分挖掘、吸收和整合传统优秀文化和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制定。扎根于民族的土壤,吸收外来有利的营养。早在战国时期韩非子就提出“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培育出理想社会的族群人格和个人人格。民法的法典化从根本上说不仅仅是体系的大架设而是民族法律文化及习惯的重新整合。
作者:刘云龙 单位: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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